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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用无线电呼号最高罚5000

作者[向快乐出发] 发表于[2006-11-25 17:21:21]
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制、使用电台呼号。记者昨日获悉,《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》已经由市政府审议通过,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  条例规定,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扩大频率的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,不得转让、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。违者可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。转让、伪造或者变造无线电台执照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该办法送审稿曾于8月份在首都之窗公开征集公众意见,其中规定对擅自编制、使用电台呼号等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;而审议后的办法在听取公众意见之后,罚款金额改为1000元到5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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